(1) 可燃性實驗中的測試過程是在實驗室控制下以較小的規模下進行,並不能反映同類或其他材質在一般狀況燃燒時的危險性。
(2) 符合加州技術公報第117項第A節第1條與同項第D節第2條。
(3) 聯邦汽車內裝材料標準(FMVSS)302 是一項針對車用內裝材料的抗燃性所設計的一套實驗流程。
(4) 聯邦有害物質條例[16 CFR 1500]:[16CFR 1500.44]訂定的分級制度是用以決定固體可燃性所制訂的小規模測試流程。
(5) UL94 為美國保險商實驗室所規範電器設備的塑膠材料零件必須符合的耐然性測試標準。 |